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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香港专业人士协会会长 陈建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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缠绕社会多年的乱局,体制内的反政府力量竟是其中的内生乱源,无论是行政架构内部,还是立法、司法、教育、社福等不同范畴,都屡见反对派黑手乱舞。随着《港区国安法》镇暴遏独,拨乱反正的善后整固任务,便落在重整和端正管治团队的政治忠诚和承担之上,而庄严的就职宣誓既形象化地宣示政治效忠,又能评鉴政治诚信,但要由“食生菜”(粤语俚语,形容像吃生菜容易)回到“正官箴”,还须严肃处置拒签誓章或悖违承诺的公职人员。
有评论指出,体制内的反政府力量之所以存在、蓄积、爆发,甚至“叛逆”,主要在于整个体制都缺乏管治意志和能力,有权不用兼且用得不当,有责不承又对违规者姑息骄纵,只要整个体制回到善治善管,宣誓与否又有何重要?
对,实现善管善治,是管治团队不能脱卸的基本责任,但作为管治团队的一员,亦有绝对的义务和责任,对政府负责、支持政府施政,并在政府作出决定后,放下个人立场,做好政策解释推广和服务实践,更不容“政治人格分裂”,上班时支持政府,下班后反对政府;而签署声明或宣誓的本质,正正就是要有一种“看得到”和具法律意涵的政治效忠,亦要对公职责任作具体表明和公开确认,这是国际惯常做法,亦是《港区国安法》的法定责任和政府正本清源的必然之举。公职人员若是故意拒签或其言行表现违反誓章,容易予人不愿承担公职、力有不逮甚至渎职的感觉,政府应当如何处置?涉事者需要承担什么行政或法律后果?大家应当不说自明。
当然,拒签拒誓的行为清晰明确,但对于违誓行为,要作出判断,往往也不是依据简短誓章内的片言只语,而是因应誓章而衍生出来的一些具体行为标准,但为了避免出现一些言人人殊的歧义和别人用心的争议,政府宜应及早作出明确的规限,清除理念盲点。
第一,由于过往的历史因素,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,散处于多条不同的法例,应通过法例修订予以统一,涵盖所有涉及公帑和公权力者,除行政、立法、司法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外,还应包括区议员、选委会成员、教师、公营机构员工等,均衡处理其权责关系。
第二,公职人员不是“应声虫”,有其个人观点和言论表达自由,但不能违法,也不能跟其公职身份存冲突;若有不同意见,应循体制内机制表达,不能捧着公职光环反政府。日后在宣誓体制化后,将可视乎有关言行的违法情况,进行纪律惩处甚至实时DQ。
第三,效忠是政治表态,对象是政府;负责是承担工作要求的责任,在“一国两制”下,“一国”与“两制”并非是区隔割离,而是二而为一的整体,因为香港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应是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区”,并要遵守“国家宪法和特区《基本法》”。
原文转载自《信报》 2020年12月9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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